《意见》规定,全市法检离任人员不得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指导老师等形式,规避回避制度和从业限制规定,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前,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淮安市司法局和淮安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将更加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
《意见》要求,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全市法检人员,应当主动在离任前向所在单位提交从业报告,说明从业去向,所属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组织开展从业限制审核,提出从业限制清单和从业限制建议并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离任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前,应向原所在单位做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并签署承诺书。《意见》规定,法检离任人员向律协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报告曾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况,并做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向律协申请律师实习时,律协应向申请人原单位出具公函告知申请人申请实习情况并了解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执业的情形。原单位收到公函后,在对情况进行登记的同时,向律协反馈对离任人员是否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说明的组织鉴定意见。律协在准予他们申请律师实习登记前,应当组织对他们进行考察并出具鉴定意见,并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将相关情况及时函告原单位。《意见》规定,全市法检离任人员不得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指导老师等形式,规避回避制度和从业限制规定,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利用离任前职务影响,为承办案件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谋取不当利益;被开除公职的原法检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律师执业。《意见》要求,全市法检两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任二年内,不得从事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形式;不得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意见》同时规定,全市法检两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执业许可、年度考核、投诉惩戒等情况通报给原单位。律师事务所也要认真审核本所内曾经在全市法检两院工作的律师从业限制情况,如果不按规定对其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如果离任人员在律师执业期间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等。